周长军与孙兴宇责令退赔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22-11-28 15:59:03
孙兴宇:
申请执行人周长军与被执行人孙兴宇责令退赔一案,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黑0405刑初105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书已生效,本院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黑0405执恢52号恢复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当事人缴款通知书,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被执行人孙兴宇退赔申请人周长军人民币6440.00元。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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