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兴宇: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周长军与孙兴宇责令退赔一案,本院(2019)黑0405刑初10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本案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院向查控网络提交查询申请,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工商、保险、不动产、民政信息进行查询,仅查得被执行人名下极少量银行存款,已经扣划并发放;本院向鹤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查得登记于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本院向鹤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名下工商登记信息和股权信息;本院向鹤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开户信息;本院向鹤岗市社保局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社保缴纳信息。本院经现场调查,未能找人被执行人及其亲属。本院已经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且列入失信名单。本院经通过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财产调查结果,未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6440.00元,执行到位252.77元,未执行6187.23元。鉴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状况,本院(2019)黑0405刑初105号刑事判决书孙兴宇责令退赔6440.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但你仍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待你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现本院向你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之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0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