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静与被执行人刘明光责令退赔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22-05-05 10:57:38
刘明光:
本院受理申请人李静与被执行人刘明光责令退赔一案,本院(2019)黑0405刑初9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黑0405执恢34号执行裁定书之二,扣划被执行人刘明光名下流动资产12941.39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二二年五月五日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