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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李静与被执行人刘明光责令退赔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22-05-05 10:57:38


刘明光:

本院受理申请人李静与被执行人刘明光责令退赔一案,本院(2019)黑0405刑初9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黑0405执恢34号执行裁定书之二,扣划被执行人刘明光名下流动资产12941.39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二二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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