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明光: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李静与被执行人刘明光责令退赔一案,本院(2019)黑0405刑初9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内容是“被执行人刘明光退赔申请人李静49894.00元,”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案执行标的49894.00元,已执行12941.39元,未查得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终结(2019)黑0405刑初99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但你仍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待你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现本院向你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之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0二二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