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质增效,促进案件繁简分流、推动行政争议实质化解,7月22日9时,由兴安区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徐海斌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的赵某诉民政局撤销行政行为行政纠纷案件在院一号科技法庭落锤开审。被告和第三人到庭,原告及代理人因疫情原因在山东青岛在线参与庭审。此案是兴安区法院本年度第一次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审理行政纠纷案件。
分案后,徐海斌院长在梳理案件材料时,发现本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及代理人同意后,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经过法庭调查、辩论、最后陈述等阶段,案件当庭宣判,各方当事人均表示服判,并对案件审理给予高度评价。
此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行政案件,将进一步推动快速解决行政争议,缓解案多人少矛盾,对有效节约审判资源,提升能力作风建设,优化营商环境,将起到引领和促进作用。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第八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