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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王长伟罚金一案 【公告】

发布时间:2022-07-07 15:01:10


王长伟:

本院受理的被执行人王长伟罚金一案,本院(2020)黑0405刑初6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并且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执行标的2000.00元,已执行191.31元,未执行1808.69元。鉴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状况,本院(2020)黑0405刑初63号刑事判决书王长伟罚金2000.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亦可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收申请执行的时效期间的限制。现本院向你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之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0二二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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