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异议人刘长山原案申请执行人于爱莲、于秀莲与原案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中岩新型特种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王艳、郑伟、张杰、张京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22-04-06 10:30:58
郑伟:
本院受理原案申请人于爱莲、于秀莲与原案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中岩新型特种建筑采莲有限公司、王艳、郑伟、张杰、张京文、刘长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2)黑0405执恢16号之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黑0405执异1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刘长山的异议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二○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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