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振波: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辛国柱与被执行人胡振波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本院(2016)黑0405刑初22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并且将被执行人列入实心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经限制被执行人出入境。本案执行标的80000.00元,已执行2125.33元,未执行77874.67元。鉴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状况,本院(2016)黑0405刑初22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胡振波赔偿辛国柱80000.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亦可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收申请执行的时效期间的限制。现本院向你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之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0二二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