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23日临近下班时,申请人保全人张某来到我院,称被保全公司现有几百头活猪可以进行保全查封。我院执行法官核实情况后,考虑到生猪是鲜活物,按照法律规定在财产保全阶段,可采取“活”查封的措施,立刻组织查封小组,第二天一早赶往查封现场。
次日上午,天空下起了中雨,执行干警冒雨驱车半小时赶到现场,并与被保全公司负责人说明了本次查封的具体工作以及一些注意事项。在下达查封裁定后,登记生猪的数量及大小重量,制作清单后交给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公司,本次查封采取“活”封,允许被保全公司继续饲养、买卖,变卖款项不得私自挪用,应存入法院指定账户,直至案件履行完毕,如被保全公司私自挪用卖猪款,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宣读完执行裁定书后,执行人员拿着执法记录仪与猪场的工作人员进行了现场清点,登记了现场猪圈的所有猪的种类、数量。根据清点的情况,依法查封生猪603头,查封工作已经完成,但是还是没有解决申请保全人的燃眉之急,生猪是否到了该出栏(售卖)的时候?市场价格是怎样的?隔行如隔山,执行法官就上述问题积极组织双方进行协商,最终被保全公司决定想要分期履行欠款,并得到申请保全人同意。
在执行过程中,兴安区人民院始终秉持“善意执行”理念,以“灵活查封”的方式在确保债权实现的情况下,降低对债权人的不利影响,尽可能采取对债务人影响较小的强制措施,适当考虑被执行人的生存发展,增强市场主体法治意识,诚信意识,从源头减少纠纷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