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生育权纠纷案偶有发生,有些女性不愿生育,未经丈夫同意擅自中止妊娠,双方因此发生纠纷。那么,妻子单方终止妊娠,丈夫是否可以请求妻子赔偿损失?
基本案情
小张与晓静于2020年12月5日确认恋爱关系,于2021年1月28日登记结婚,双方于2021年6月6日举行结婚仪式,举行结婚仪式后在一起共同生活。2021年7月4日,小张与晓静发生争执,争吵后晓静离开家中,2021年7月6日,已经怀孕的晓静没有经过小张的同意,在父母的陪同下在医院住院并进行引产手术。2021年9月6日,小张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晓静离婚,晓静不同意离婚,兴安法院根据法律规定作出民事裁定书,因晓静终止妊娠不足6个月,驳回了小张的起诉。2022年3月,小张再次向兴安法院起诉,要求与晓静离婚并提出晓静侵犯其生育权,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以上均为化名)
法院判决
1.准许小张与晓静离婚。
2.对小张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职场竞争压力的增大、价值观的多元化以及对婚姻前途缺乏充分信心等原因,有些女性不愿生育,未经丈夫同意擅自中止妊娠,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在审判实践中,男方往往在提出离婚的同时请求损害赔偿。
从生育权本身来讲,生育权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一项公民基本权利,夫妻双方各自享有生育权,只有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共同行使这一权利,生育权才能得以实现。《妇女权益保障法》赋予已婚妇女不生育的自由,是为了强调妇女在生育问题上享有的独立权利,不受丈夫意志的左右。如果妻子不愿意生育,丈夫不得以其享有生育权为由强迫妻子生育。妻子未经丈夫同意擅自中止妊娠,虽可能对夫妻感情造成伤害,甚至危及婚姻关系的稳定,但丈夫并不能以本人享有的生育权来对抗妻子享有的生育决定权,故妻子单方中止妊娠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夫妻双方均享有生育权,但男方不得以生育权受侵害为由提起损害赔偿之诉。
从婚姻关系角度来讲,夫妻双方如果因为生育问题发生冲突导致感情破裂,在调解无效时,可以按照民法典第1079条第3款第5项规定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处理,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多子多福”是中国人民的一种传统思想,也有很多人将子女视为夫妻爱情的结晶,法官建议夫妻在遇到生育子女的问题是,应当相互协调、沟通加以解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三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