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静申请执行刘明光责令退赔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22-04-14 15:16:40
刘明光:
本院受理李静申请执行刘明光责令退赔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以(2020)黑0405执89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恢复执行,本院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黑0405执恢34号恢复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当事人缴款通知书,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被执行人刘明光退赔李静人民币49821.83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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