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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庆昆罚金一案 【公告】

发布时间:2022-05-24 15:06:04


吕庆昆

本院受理的被执行人吕庆昆罚金一案,本院(20190405刑初7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内容是被执行人吕庆昆并处罚金3000.00元。”因被执行人电话空号,至其户籍地社区及原廉租房地址均为找到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财付通账户亦未关联手机,本院无法找到被执行人下落,本案执行标的3000.00元,已执行51.21元,未查得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终结(20190405刑初73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但你仍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待你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现本院向你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之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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