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静申请马新宇变更抚养权关系纠纷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21-12-16 14:43:44
马新宇:
本院受理胡静申请执行马新宇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2021)黑0405民初1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黑0405执122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当事人缴款通知书,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1)向胡静支付抚养费4000.00元;(2)申请执行费50.00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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