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兴安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由于案件当事人不方便到法院参加诉讼,经主审法官与当事人多次沟通,主审法官到其家中进行调解。
简要案情
杨某秋将其住宅以9万元价格卖给秦某某,秦某某首付8万元后,同意待能办理过户手续后给付余款。2020年4月,杨某秋因病离世。经查,杨某秋无妻儿,但父母健在,秦某某便将杨某秋的父母杨某某、孙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其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当事人不配合过户
主审法官受理此案后,立即与当事人杨某某和孙某某沟通,经了解,孙某某因儿子过世精神状态不佳,杨某某每天都在家照顾老伴,得知秦某某诉至法院后,更是拒绝到法院参加诉讼,为进一步做通两人的工作,主审法官多次到杨某某家中以及使用电话和短信沟通,讲清楚法律依据,最后,杨某某同意在老伴精神状态好转时由法官到其家里进行调解。
法官上门解纠纷
某日,法官突然接到杨某某的电话,说老伴精神状态不错,得到此消息后,法官立即联系了原告秦某某,并与书记员驱车赶到杨某某住处进行现场调解,经过调解,杨某某和孙某某同意配合秦某某过户房屋,案件圆满解决。
聚焦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践行“最多跑一次”理念,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是兴安区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能力作风建设年”活动的真实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