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黑0405执异2号
苏德峰、高卫杰:
本院在(2021)黑0405执791号申请执行人鹤岗市汇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德峰、高卫杰、黑龙江鑫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杨玉杰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受理并作出(2022)黑0405执异2号执行裁定书。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依照审判监督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0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联系人: 赵爽 0468-363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