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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鹤岗市汇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德峰、高卫杰、黑龙江鑫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2-01-18 08:45:34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2022)黑0405执异2

苏德峰、高卫杰:

本院在(2021)黑0405791号申请执行人鹤岗市汇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德峰、高卫杰、黑龙江鑫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杨玉杰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受理并作出(2022)黑0405执异2号执行裁定书。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依照审判监督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0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联系人: 赵爽  0468-363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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