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司法公开 -> 公告公示

异议人于爱莲、于秀莲、申请执行人于秀莲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中岩新型特种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张京文、郑伟、王艳民间借贷纠纷异议一案

发布时间:2021-12-12 16:43:19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2021)黑0405执异57

王艳、张京文、郑伟、黑龙江省中岩新型特种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本院在(2017)黑0405147号申请执行人于爱莲、于秀莲称,申请执行人于爱莲、于秀莲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中岩新型特种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张京文、郑伟、张杰、王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爱莲、于秀莲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受理并作出(2021)黑0405执异57号执行裁定书。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依照审判监督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0二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联系人: 赵爽  0468-3630815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