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黑0405执异57号
王艳、张京文、郑伟、黑龙江省中岩新型特种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本院在(2017)黑0405执147号申请执行人于爱莲、于秀莲称,申请执行人于爱莲、于秀莲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中岩新型特种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张京文、郑伟、张杰、王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爱莲、于秀莲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受理并作出(2021)黑0405执异57号执行裁定书。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依照审判监督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0二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联系人: 赵爽
0468-363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