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金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异议人鹤岗市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于希臣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鹤岗市金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黑0405执41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黑0405执异45号执行裁定书,驳回鹤岗市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依照审判监督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0二一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