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司法公开 -> 公告公示

申请执行人张春柏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于泽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21-10-13 13:55:46


于泽峰: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张春柏与被执行人于泽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8)黑0405民初55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内容是“于泽峰分期偿还张春柏本金127,000.00元及利息”,本案执行标的60,000.00元。本院经查控系统查得被执行人银行及微信存款21.91元,上述款项扣划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未发现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终结(2018)黑0405民初55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但你仍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待你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现本院向你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之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0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