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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张春柏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于泽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21-04-30 13:51:08


于泽峰: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张春柏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于泽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8)黑0405民初55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本院向你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之一,冻结你于泽峰在银行及网络银行账户内的存款60,8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0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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