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春柏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于泽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21-04-29 13:49:59
于泽峰: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张春柏与被执行人于泽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8)黑0405民初55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黑0405执恢3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自然人财产申报表,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款60,000.00元;(2)申请执行费800.00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0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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