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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庞臣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于德江运输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21-07-21 10:56:29


于德江: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庞臣静与被执行人于德江运输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20)黑0405民初6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内容是“于德江给付庞臣静运费款45,435.82元,诉讼费467.95元,合计45,903.77元”。本院已执行28,971.47元,上述款项扣划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未发现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终结(2020)黑0405民初6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但你仍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待你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现本院向你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之六,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0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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