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德峰、胡宝财:
本院受理异议人关永斌、申请执行人鹤岗市联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苏德峰、许玉荣、胡宝财典当纠纷执行异议一案,本院依据(2021)黑0405执恢12号执行裁定书一案,现本院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黑0405执异24号执行裁定书,中止对鹤岗市兴安区金色家园住宅楼3号楼000117号车库的执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0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