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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人高继圆、申请人鹤岗市联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德峰、许玉荣、胡宝财典当纠纷执行异议一案 【公告】

发布时间:2021-08-25 14:40:31


苏德峰、胡宝财:

本院受理异议人高继圆、申请执行人鹤岗市联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苏德峰、许玉荣、胡宝财典当纠纷执行异议一案,本院依据(2021)黑0405执恢12号执行裁定书一案,现本院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黑0405执异20号执行裁定书,中止对鹤岗市兴安区金色家园住宅楼3号楼000124号房屋的执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0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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