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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陶桂琴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耿尚成附带民事赔偿执行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21-07-23 16:51:26


耿尚成: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陶桂琴与被执行人耿尚成附带民事赔偿执行一案,本院(2016)黑0405刑初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内容是“耿尚成赔偿陶桂琴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合计27,957.54元”。本院经查控系统查得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531.42元,上述款项扣划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未发现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终结(2016)黑0405刑初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但你仍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待你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现本院向你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之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0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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