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陶桂琴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耿尚成附带民事赔偿执行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21-04-07 16:42:41
耿尚成: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陶桂琴与被执行人耿尚成附带民事赔偿执行一案,本院(2016)黑0405刑初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黑0405执13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自然人财产申报表,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赔偿款27,957.54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0二一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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