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甲、刘某乙是父子,共同在某煤矿工作。一次在井下打眼时,因矛头打到瞎炮发生爆炸,将刘某乙双眼、双手炸伤,被鉴定六级伤残;其父刘某甲同时也被炸伤,被鉴定九级伤残。经过劳动仲裁裁决,赔偿金额共计45万元。但该煤矿却始终未及时履行,刘氏父子二人向我院申请执行。
我院受理本案后,执行法官舒欢立即找到涉事煤矿了解情况。该煤矿负责人表示现在市场行情不好,产出的煤大卡指标低,没人要,企业效益不好,已经拖欠工人工资3个月了,实在是拿不出那么多钱进行一次性赔偿。兴安法院执行法官本着善意执行的理念,综合考虑企业的生产困难,同时又考虑到伤者急需用钱看病的迫切,多次与煤矿及当事人刘氏父子协商,达成分期履行协议。最终在不到三个月的时间里,便将本案案款全部执行到位。
刘氏父子二人十分感激,6月30日一大早,冒雨来到兴安法院将一面书写“惩恶扬善执行神速 廉洁奉公真诚为民”的锦旗交到执行法官舒欢手中。
一面锦旗代表的并不只是感谢,更是对执行法官公正执行、司法为民的认可。兴安法院执行局始终坚持将“我为群众办实事”落到实处,努力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