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张起珍与被执行人鹤岗市永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雪松、顾青林、宋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21-06-03 10:40:36
鹤岗市永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雪松、顾青林:
本院受理异议人张起珍与被执行人鹤岗市永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雪松、顾青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一案,本院依据(2011)兴安民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裁定如下: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原每月冻结被执行人宋宇工资1000.00元的执行裁定书予以撤销,变更为每月冻结2300.00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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