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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李毓波罚金执行一案 【公告】

发布时间:2020-08-11 13:38:06



李毓波: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与你罚金执行一案,本院(2015)兴安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本院向你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之一,查封你名下牌照为黑HJ1190的车籍。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00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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