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扎实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兴安法院切实践行“打官司不求人”承诺,聚焦破解人民群众诉讼中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切实提升人民群众司法满意度和司法公信力。
一、开展“让老百姓打官司不求人”工作掌握三个维度
1.三个维度,即:
加强法治宣传,让群众认同“打官司不求人”;
提升服务质量,让群众参与“打官司不求人”;
深化司法公开,让群众监督“打官司不求人”。
二、开好立案第一道门,让当事人直观感受“立案不求人”
2.严格执行立案登记制,对符合法定条件材料齐全起诉的,当场立案,当场开具诉讼费缴纳单,针对出具材料不齐全的当事人,指导做好立案的相应准备的手续,出具一次性告知书,为当事人提供一站式服务,让当事人少跑腿。
3.经审查,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及时下发《不予受理裁定书》,充分阐明不予受理的法律依据和事实,并引导当事人采取其他渠道进行维权。
4.开展网上预约立案或上门立案,开通12368服务热线,实行电话预约立案及法律咨询等服务,针对行动不便的当事人及时主动上门进行服务,对家庭存在实际困难的当事人减免缓交诉讼费。
5.实行法官助理值班接待日。抽调35岁以下法官助理轮流到立案庭协助立案法官接待当事人,融合审判资源,更加方便解决当事人来诉来访之急。
6.为让当事人判断法官所解答的问题是否满意,将司法局法院联合制定的值班律师制度及电话向当事人公开,方便当事人进一步咨询、解惑、甄别。
7.对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材料完备的,要在法律规定的48小时内尽快做出裁定,如有财产转移或灭失等紧急情形,可视情况立即做出裁定,并予以及时查封。
8.实行“三个七”工作法:
当事人起诉必须七日内立案;
七日内给被告送达完毕;
七日内将卷宗移送给主审法官。
9.设立导诉员,引导当事人利用书写诉状等文书的工具以及通过智慧法院门户了解诉讼程序、诉讼须知以及诉讼风险等各项内容。
10.设立便民角,提供法律宣传手册、报纸、眼镜、饮用水以及便民箱。
11.打造诉讼服务“专区”,在审判大厅设立审判区导视牌以及员额法官公示墙,让当事人对主审法官认得清、看得准。
12.深入开展“四零”服务,在立案大厅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箱、举报网站,并随案发放《廉政监督卡》、《“让老百姓打官司不求人”承诺书》,让当事人多渠道进行监督。
13.提升服务效率,组建快审团队,形成“小病快治”、简案快审的“微法院”工作模式,加大诉前调解力度。
三、把好审判关键环节,让当事人直面体验“审判不求人”
14.案件分流员额法官后,三日内由书记员与当事人取得联系,并将诉讼注意事项及开庭程序等事项进行一次性确认告知。
15.征求当事人是否接受庭前调解或有无申请回避情形,以及有无需要庭前交换证据、有无申请司法鉴定、有无证人出庭、有无申请需要法院调取的证据等事项,使当事人心里对开庭审理有个谱。
16.对当事人自愿接受调解或需庭前交换证据的,法官应尽快在开庭前十日内进行,以便在调解中了解案情争议焦点,及让当事人知道需要补充哪些证据,留出补充证据时间,以便能一次开庭完成的,减少再次开庭的诉累。
17.法官阅卷后应注重审查是否存在执行风险,若认为有执行风险,则要告知当事人是否申请财产保全,“执行前移”确保被执行财产的安全性。
18.提高办案质效,以审判环节为中心,切实保障当事人诉求,法官要耐心“听讼”,不要轻易阻止当事人的陈述、辩解,使尊重、平等、公正的氛围贯穿庭审过程,让双方当事人感受到平等对待。
19.全面推行案件繁简分流,真正做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力求快审快结,让当事人尽快从诉讼中解脱出来。
20.法官庭前阅卷要求。一要认真仔细阅卷,做好阅卷笔录;二要吃透案情,找准案件平衡点;三要拟定庭审提纲,确保庭审过程有序进行。
21.改变民商事审判模式,由“对簿公堂”变“圆桌谈话”,让双方当事人面对面交流,消除抵触情绪,平复心绪,使矛盾容易化解,从根本上解决纠纷,提高案件调撤率。
22.严格执行庭审直播、录播制度,实现案件能公开全部公开,除法律规定不公开的情形外,如果法官对案件决定不予公开审理,需填写《案件不公开说明》并需主管院长审批,让案件透明,全程接受监督。
23.加强裁判文书的释法说理,提高释法说理水平和裁判文书质量,增强裁判行为公正度、透明度,发挥裁判的定分止争和价值引领作用。
24.做好判后答疑工作,如当事人对裁判有异议、疑问的,法官要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耐心讲解,让胜诉者赢得明明白白,让败诉者输的清清楚楚,从案件源头上减少涉诉信访纠纷,并将判后答疑延伸,对有信访矛头的案件作为重点,适时回访。
四、锁好执行最后关口,让当事人直接认同“执行不求人”
25.实行“三个一次性”执行工作模式,即:
(1)一次性送达。
送达给申请执行人:案件受理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收款方式确认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
送达给被执行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涉嫌有能力履行但是拒不履行的,同时送达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失信)。
(2)一次性补齐。
生效法律文书;
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书;
双方当事人信息,自然人的是身份证复印件或证明身份的其他信息,如护照、驾照等;企业的有营业执照、社会统一信用证号、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等相关信息;做过财产保全的,需同时提供财产保全裁定书。
(3)一次性告知。
申请执行人:
根据网络初查结果告知现财产情况;
询问是否有被执行人居住或其财产线索;
告知申请人案件可能的发展走向、执行不能的风险;
如已经控制财产,告知财产的处分程序及时限要求,同时告知若财产处分不能时可能产生的后果。
被执行人:
告知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告知拒不申报财产或财产申报不实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告知可能被法院采取拘留、罚款的情形;
告知被采取限高、挂入失信名单,被追究拒执罪,对被执行人本人及亲属产生的不利影响。
26.执行人员要主动全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迅速掌控被执行人财产,最大限度压缩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的时间,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要尽快核实,避免让申请人产生一种“挤牙膏”、“推一步、做一步”的看法;
27.与公安、社区、村委会形成联动查控机制。利用派出所民警、社区网格员所掌握的居住人口动态,建立微信平台,实时查询被执行人居住流动情况。
28.快速、减负处分财产,在需要当事人配合调查执行财产时,一并做好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的准备工作,尽量减少财产评估费给当事人造成的经济负担;
29.公开执行工作流程及在零公里广场大屏幕和我院电子显示屏上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增强执行工作公开透明度,让申请执行人知晓执行工作流程和工作进展状况。
30.签订《兴安区法院干警廉政守纪责任书》,严格规范干警行为,保证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依法、公正办案,树立人民法院、人民法官在人民群众中公正司法、热情服务的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