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佟玲与张秀英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20-08-11 09:42:46


张秀英: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佟玲与被执行人张秀英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黑0405民初5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黑0405执恢12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自然人财产申报表、送达地址确认书,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被执行人张秀英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佟玲执行款人民币403,000.00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0二0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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