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信赢食宝肉业屠宰加工有限公司、王晶: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王国滨与被执行人鹤岗市信赢食宝肉业屠宰加工有限公司、王晶合伙纠纷一案,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2016)黑0406民初237号民事判决书、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黑04民终34号民事判决书、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黑04执监7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终结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2016)黑0406民初237号民事判决书、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黑04民终34号民事判决书、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黑04执监7号执行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但你仍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待你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现本院向你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之四,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二0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