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延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朱君、葛秋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公告】
发布时间:2020-12-09 16:04:06
葛秋莉: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李延香与被执行人葛秋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黑0405民初3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口号你银行存款11,700.36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李延香。因你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终结(2016)黑0405民初31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但你仍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待你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现本院向你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之四,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二0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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