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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永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辉、张敬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20-05-20 21:26:03


张敬龙: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鹤岗市永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辉、张敬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2019)黑0405民初13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黑0405执22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当事人缴款通知书、自然人财产申报表、送达地址确认书,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37,897.72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0二0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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