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司法公开 -> 公告公示

丁开春与鹤岗市鸿检煤矿、安强、赵子明、胡文、王树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21-02-01 22:25:58


安强、胡文、王树新: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丁开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鹤岗市鸿检煤矿、安强、赵子明、胡文、王树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黑0405民初2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黑0405执8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当事人缴款通知书、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送达地址确认书,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款54,608.00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0二一年二月一日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