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强、胡文、王树新: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庞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鹤岗市鸿检煤矿、安强、赵子明、胡文、王树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黑0405民初1701号民事判决书、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黑04民终2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黑0405执39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当事人缴款通知书、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送达地址确认书,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款29,620.00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0二0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