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新农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常洪斌与被执行人鹤岗市新农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2019)黑0405民初1462号民事判决书、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黑04民终430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无可供执行财产,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依法终结(2019)黑0405民初146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第二项执行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现本院向你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之一,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