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新农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常洪斌与被执行人鹤岗市新农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2019)黑0405民初1462号民事判决书、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黑04民终430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鹤岗市新农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芦福忠被判刑,该公司已不从事经营活动,未找到办公场所。本院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黑0405执55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地址确认书,廉政监督卡,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向申请执行人给付欠款本金300,000.00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