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可学等11人与被执行人刘成河责令退赔纠纷一案 【公告】
发布时间:2020-08-28 22:06:52
刘成河: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储可学等11人与被执行人刘成河责令退赔纠纷一案,本院(2019)黑0405刑初7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本院向你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之四,冻结你在合格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0400130006466账户内公积金。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二0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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