佟和军:
本院受理安天君与佟和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9)黑0405民初15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内容是“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40,000.00元”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为40,000.00元,已执行1,404.21元,未执行38,595.79元。本院依法终结(2019)黑0405民初15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但你仍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待你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现本院向你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之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0二0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