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春岩: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高彬与被执行人你陈春岩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8)黑0405民初6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内容是“陈春岩给付高彬447,506.82元”。已执行20,000.00元,未执行427,506.82元,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终结(2018)黑0405民初6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但你仍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待你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现本院向你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0二0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