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淑贤、王德福: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高敏与被执行人你肖淑贤、王德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黑0405民初12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内容是“肖淑贤、王德福偿还高敏借款139,195.00元”。已执行298.58元,未执行138,896.42元,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终结(2019)黑0405民初12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但你仍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待你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现本院向你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0二0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