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立英、徐永春: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邓文霞与张立英、徐永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9)黑0405民初14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网络查控系统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并将冻结的银行存款7,709.97元扣划至本院涉案款专户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地址不详,无法确定委托法院协助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依法终结(2019)黑0405民初1495号民事判决书关于被执行人张立英、徐永春的本次执行程序,但你仍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待你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现本院向你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之四,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二0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