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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佳琪申请执行张凯旭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 【公告】

发布时间:2020-10-29 15:42:22


张凯旭: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王佳琪与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黑0405民初12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现本院向你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之一,冻结你银行存款72,8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二0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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