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佳琪申请执行张凯旭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 【公告】
发布时间:2020-10-29 15:42:22
张凯旭: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王佳琪与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黑0405民初12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现本院向你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之一,冻结你银行存款72,8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二0年十月二十九日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