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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刘成河罚金纠纷一案 【公告】

发布时间:2020-08-14 15:36:59


刘成河: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与你罚金纠纷一案,本院(2019)黑0405刑初7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本院向你公告送达(2020)黑0405375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你银行存款20,0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二0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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