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张子海罚金纠纷一案 【公告】
发布时间:2020-07-29 14:10:49
张子海: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与你罚金纠纷一案,本院(2016)黑0405刑初4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查得你银行存款25.96元,现本院向你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之二,扣划你银行存款25.96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二0年七月二十九日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