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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李秋林罚金 【公告】

发布时间:2020-08-14 10:35:12



李秋林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与你罚金纠纷一案,本院(20160405刑初41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本院向你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之一,冻结你银行存款15,0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二0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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