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强:
本院在受理申请执行人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王强罚金纠纷一案,本院(2014)兴安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2020年7月11日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送达地址确认书。你在本院限期内既未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的行为,应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现本院向你公告送达(2020)黑0405执恢78号执行决定书,将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O二0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