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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姜爱萍罚金纠纷一案 【公告】

发布时间:2020-08-30 09:23:54


姜爱萍: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与你罚金纠纷一案,本院(2014)兴安刑初6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查得你银行存款3,656.68元,现本院向你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之二,扣划你银行存款3,656.68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二0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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