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玉南:
本院在受理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段玉南罚金纠纷一案,本院(2013)兴安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2020年7月14日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送达地址确认书。你在本院限期内既未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的行为,应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现本院向你公告送达(2020)黑0405执恢85号执行决定书,将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O二0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