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司法公开 -> 公告公示

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段玉南罚金纠纷一案 【公告】

发布时间:2020-08-25 09:06:40


段玉南: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与你罚金纠纷一案,本院(2013)兴安刑初1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查得你银行存款1,503.62元,现本院向你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之二,扣划你银行存款1,503.62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二0年八月二十五日

关闭窗口